最近,物业使用人达州某建材公司因室内财物被盗,起诉要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引起了不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关注。
某建材公司聘请的律师证明该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成为达城某大厦物业使用人,并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时,由派出所出具报案材料证明称:2008年2月21日晨,某建材公司职工前往某大厦上班时发现办公室门被撬,立即向派出所报案,报案人声称被盗物品有3台电脑的17寸液晶显示器(单价1600元)、3台电脑主板和内存条、1台海尔笔记本电脑,40G移动硬盘1个等,共计损失近2万元。建材公司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由于物业公司失职导致物业使用人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全部赔偿。
某物业服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唐隆茂律师收集证据证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具有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是达城某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物业的管理配备有部分监控摄像头,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保安交接班均有记录,无脱班事实。案发时,监控摄像未发现异常现象。
唐隆茂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对安全防范的法定义务是协助义务,作为协助义务人的达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设置了监控设施,并安排了保安人员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了巡逻,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与某建材公司之间建立的是物业服务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某建材公司使用的房间的财物不负有保管义务。某建材公司作为房间的使用人,对房屋安全防范本身负有主要责任。此外,因某建材公司向公安机关所报刑事案件尚未破案,该公司财物被盗财产是否约2万元的证据不足。因此,唐隆茂认为原告某建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目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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