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终审判决雇主赔偿雇员8.4万余元,同时由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8月2日,某局与谭某签订了楼房亮化工程承包合同,由谭某对该局一幢楼的亮化工程进行安装,由谭某提供安装灯具所需的所有设施设备,并统一指挥灯具安装过程。后谭某雇请了张某等人从事灯具安装作业,在作业中张某所乘的升降架下降到离地面近5米处时突然断裂,张某坠地后腰椎体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对外从事承包业务是错误的,谭某雇请张某务工,二人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依照最高法司法解释,谭某作为雇主,对雇员张某在雇佣活动中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局将高空作业的楼面亮化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谭某,对承包人经营资质的审查不严,存在过错。法院审理认为,对雇主谭某所请雇员张某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某局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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