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饶某原系大竹县某厂正式职工,1992年4月不假离开。同年12月,该厂以饶某连续旷工270天为由,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1993年1月,该厂向其本人送达了除名处理决定书,饶收到除名处理决定书后,也无异议。然而,事隔八年后即2001年4月,饶某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饶某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饶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某厂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并补发工资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因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饶某不服,从此开始上访,2004年至2005年期间,先后多次到省、市、县党政机关上访。仅2005年赴北京上访就高达10多次,根本不听工作人员的劝解,屡接屡返,变本加厉,甚至无故谩骂接访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在2007年4月12日,饶又写信给中央领导及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声称“如果自己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将要杀死两个外国人,让外国人评论一下自己的事和中国的人权问题。”威胁中央领导,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饶某实行劳动教养一年,时间从2006年1月15日起至2007年1月14日。劳教期满后,因其再次不法行为,决定对饶某再实行劳动教养一年。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劳动争议引起的上访案件。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一年累计旷工30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有权对其除名。对因除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如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视为超过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经仲裁后不服仲裁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定书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法律保护权利。饶某被除名、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些都是有权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作出的决定。然而,其多次到各级党政机关无理闹访,扰乱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还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甚至变本加厉,写信威胁国家领导人,企图做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严重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案例启示】 通过本案例的教训,广大公民应该认识到学法、懂法、用法的重要性,公民的有些权益,法律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该期限法律将不予保护。因此,就算自己不懂,也应该向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否则,因失去法律保护,而一味的无理取闹是不会有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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