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竹“1.17”事件中妨害公务的黎某某、陈进、杨绍雄,近日分别被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大竹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7日,被告人黎某某趁“莱仕德商务酒店”外秩序发生混乱时,砸打该酒店大门玻璃,向大堂内扔木棍。在公安民警维持秩序时,黎某某上前用力反复推搡民警并持石块追打,致其无法正常执行职务。下午6时许,“莱仕德商务酒店”起火,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现场执行消防任务时,黎某某又参与阻拦消防车救火,并砸打车内的消防队员,致使车上的5名消防队员受到围攻,被迫撤离消防车,不能正常执行消防任务。同一天,被告人陈进趁混乱之机,捡石块扔进酒店内,后看见公安民警正在制止混乱,就上前推搡民警,致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前围观、推搡,民警不能正常执行公务。接着,陈进冲进“莱仕德商务酒店”,遇见正在查看火情的民警,便对该民警进行追打。在这次事件中,被告人杨绍雄先用砖头砸“莱仕德商务酒店”的玻璃大门,后又追打民警,在追打过程中踢了民警朱某背部三脚,并打其背部二拳。不久,杨绍雄又阻拦消防车,并将消防车大灯砸烂。
大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陈进、杨绍雄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陈进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杨绍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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