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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私了 法院判其无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达州新闻网 http://www.dzxw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9

    私了不仅可以轻松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还会减少双方因打官司带来的麻烦事和诉讼费之类的经济损失。但是,我市王某和张某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却被法院撤销了。

    事情还得从王某上班期间的一次意外事件说起。2006年5月,原籍达州市某县的原告王某受被告张某雇请,在某镇山区的采石场从事放炮采石、出矿上车、清渣等工作。2006年8月9日下午,王在上班时因岩石掉落被砸伤,经诊断为颈椎骨折伴四肢瘫、脑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腓骨骨折、胸腰椎骨折。王受伤后张支付了医疗费、营养费共计6万元。2006年10月13日,在张某采石场的法律顾问李某的劝说下,王和张私下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张赔偿王医疗费外,再一次性付给2万元作以后的营养、误工等所有费用,王无权再向张索取任何费用。2006年12月,王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一个四级和一个八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王某感觉到自已得到的赔偿明显太低,但又碍于事前达成了白纸黑字的协议就没法找张某要求赔偿。王某的儿子将此事向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唐隆茂律师请教,唐律师认为,王某与张某的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并可依法要求张某赔偿高额费用。

    王某遂委托唐律师全权处理这一赔偿案件。唐律师很快代王某起诉,并在起诉时指出,原告王某受雇主张某雇请,在其开采的采石场工作,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应对作为雇员的原告王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虽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现,但因双方协议时原告未进行伤残评定,其协议中也未包括残疾赔偿金、定残后护理费等费用,现原告确已构成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若不赔偿残疾赔偿金等高额的费用,对原告则显失公平。

    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之间应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双方私了的赔偿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和有效。

    后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原被告之间的私了协议,并判被告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定残后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9万余元(含被告已付的6万元)。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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