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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人利己法不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达州新闻网 http://www.dzxw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9

    【案情介绍】 2005年11月30日下午,达州市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达州顺鑫鹏程食品有限公司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其屠宰废水直排出厂外,排放废水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市环保局对此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达州顺鑫鹏程食品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达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企业有污染处理设施,但不运行,造成生产废水直接外排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使用,并处罚款。该案中企业有废水处理池和生物净化措施,并且环保部门还要求企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该仪器可自动监测显示出废水达标情况,并且是全省联网实行24小时监控。但是该企业为了降低水处理成本和逃避环保部门的监控,采用污染处理设施不运转,或者在水处理设施运转的情况下,让废水不经过监控仪器,直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受到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一些企业目光短浅,为了一己私利而不惜污染环境和损害他人利益,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于法于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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