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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赌博惹的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达州新闻网 http://www.dzxw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9

    [案情介绍]2006年10月25日,蒲某与黄某各投资1.5万元,在达州市通川区蒲某租住的房内开设与缅甸“新东方赌博公司”联网的“百家乐”形式的网络赌博场所,该场所主要以电话投注的方式为赌徒进行网上投注,场所老板以从投注筹码中抽取水钱和上家(新东方赌博公司)返回的洗码费来进行非法牟利。开业后,该赌场雇请了李某为赌徒投注进行具体操作。期间,蒲某主要负责与上家的业务联系、转帐和现金支付以及招揽赌徒进行投注,黄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事务和联系赌徒进行投注。雇用的工作人员李某为操盘手,主要负责接单下注、赔码以及记录赌徒的输赢情况交蒲某审核。该场所自2006年10月25日开业至2006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期间,涉案金额巨大,非法牟利人民币达59万余元。

    [处理结果] 通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蒲某、黄某犯赌博罪,分别被判处管制2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开设赌场、牟取暴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按照规定,构成赌博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要有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要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等行为。结合本案来看,蒲某与黄某各投资了1.5万元,租房设立了赌博场所,并从投注筹码中抽取水钱和从上家(新东方赌博公司)的洗码费来获取非法利益,且获利巨大,蒲某、黄某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因此,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蒲某、黄某犯赌博罪是正确的。本案中,蒲某、黄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追缴19万余元涉案赃款赃物,根据《刑法》规定,他们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案例启示] 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它不仅助长了人们好逸恶劳的思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家庭和睦,危害了社会治安,甚至因为赌博输钱而导致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的发生。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各级行政机关、各司法部门均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严厉禁止赌博行为,锄除该“毒瘤”,谁胆敢以身试法,谁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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