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大竹县召开的公判公捕大会上,原大竹县清水镇铁厂沟二煤厂分管安全的矿长陈正清和安全员黄明全二人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原大竹县清水镇铁厂沟二煤厂因工作面采用树枝状采煤方法,未形成通风系统,无控风设施及局部通风措施,无风作业,管理混乱,无证上岗,习惯性违章。2006年9月22日,大竹县安全委员会通知其停业整顿,但该厂拒不执行,仍进行生产,造成同年11月2日放炮后,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未能及时稀释排放,致使次日13时许,作业人员邱甲、邱乙、曾某某三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罪犯黄明全系该厂安全员,负责安全及通风工作,在明知该厂通风系统不好,无控风设施及局部通风措施,而没有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事故当天已发现井内空气不好,但仍未阻止生产;罪犯陈正清系该厂安全矿长,明知该厂通风系统不好,无控风设施及局部通风措施,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没有督促安全员、瓦检员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停业整顿中仍进行生产,以致酿成死亡三人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黄、陈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院依法对黄、陈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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