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宣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所所长向小兵,于2002年1月兼任宣汉县兴鑫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并于2002年4月全权负责天生镇土地开发项目。2002年6月至2003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并伙同他人采取开假发票、伪造运输费用清单等手段,虚报支出48.22242万元,从中贪污11.5万元。 【处理结果】2003年11月27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对向小兵判处有期徒刑11年。随后,宣汉县监察局决定并报经县政府批准,给予向小兵行政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七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深入分析向小兵违法违纪的原因,从主观上讲,向小兵不能慎始慎终,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向小兵从学校毕业后,历经多个学校任教,调宣汉国土资源局工作后,他爱岗敬业,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羸得了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在组织让他负责开发项目的最初两个月,向小兵谨小慎微,公正认真,但随时间的推移,在朋友感情、哥们义气的麻醉下,在金钱的诱惑下,思想逐渐放松了警惕,同时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人生观和价值观慢慢异化,权力观和利益观发生了严重错位,终于伸出贪婪之手,把群众和组织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以致走向犯罪的深渊,身陷囹圄。从客观上讲,造成向小兵贪污受贿是因为规章制度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监督。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本身就是腐败行为的易发多发领域,作为其主管部门,没有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如定期汇报制度、检查审计制度、经费报销汇签制度等。主管部门疏于管理,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给予了向小兵滥用权力、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的机会和空间。 【案例启示】古人支:“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向小兵的犯罪历程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要坚持干部教育终身制,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的十项制度为重点,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干部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组织中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坚决杜绝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霸道行为发生;要强化监督,紧紧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以规范权力运作为目标,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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