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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诈骗被判刑四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达州新闻网 http://www.dzxw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9

    [案情介绍]  2005年,达州市通川区无业人员蹇某在互联网上认识安徽一同性恋者周某。经常在网上聊天,且越聊越投机。 蹇某在网上谎称自己名叫唐菲雨,系达州某部队文艺兵,因家中母亲突然去世,想提前退伍,差几千元的活动经费,请求周某资助,办成后用转业费归还。从2006年1月16日起,周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给蹇某提供的银行帐号卡多次汇款7000元。2006年3月,蹇某又谎称陪同部队首长到北京、成都办转业手续,仍需要活动经费,要求周某好事做到底,不然会前功尽弃。先后两个月,蹇共骗得周汇的人民币75800元。蹇某将所得赃款挥霍,并从网上销声匿迹。周某来达州某部队欲找网友“唐菲雨”收钱时发现被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将蹇某抓捕归案。
    [处理结果] 蹇某犯诈骗罪,被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所得赃款。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在互联网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启示] 网络世界并不是完全的虚拟社会,网民在从事网上活动时,一方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时进行,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心存侥幸,在网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网民应当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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