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刘有富与张光兰同在达县河市农贸市场经营鸡、鸭及宰杀,2006年9月3日下午,刘某与张某因所卖鸭子谁先在电子秤上过秤发生争吵,后张光兰父母及其弟也参与进来。张光兰丈夫黄印得知消息后赶来质问并动手打刘友富。刘见对方人多势众,便起身逃跑,黄穷追不舍,刘慌不择路在肉摊前跌倒,在爬起过程中,顺手抓起肉摊上一把割肉尖刀刺了黄一刀,致使黄因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刘自知犯罪,准备前去投案自首,但被死者亲属围住未能离开。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处理结果]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有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赔偿经济损失32463.14元。 [案例分析] 刘某在纠纷中用刀刺伤他人导致死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死者率先动手并追打刘某也有过错,案发后,刘某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死者方的部分经济损失,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此对刘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案例启示] 这一桩带着血和泪的案子,两个家庭都支离破碎了,而溯其根源,无非是蝇头小事引起的。在人与人交往越来频繁的今天,纠纷的产生是必然的,关键在于每个人对待纠纷的态度,小忍一时换来一生平安;逞一时之勇就会酿成大祸。本案的教训是惨重的!在全市上下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希望以此为戒,有了矛盾,和气解决,“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一步天长地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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