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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旁边乱建房: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达州新闻网 http://www.dzxw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9

    [案情介绍]2002年10月12日开江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发现该县新街乡1村4社当事人甄某在省道202线开江境内467K+800处公路右侧控制区内建房。经执法人员初步勘验:该新建房距公路水沟外缘左侧为6.4米,右侧为7.4米,房屋开间8米,进深16米,在控制区内占地面积为64平方米。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得知,甄某所建房屋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擅自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建房。执法人员当即责令甄某立即停工接受调查处理。可是执法人员走后甄某仍然继续修建。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甄某发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处理结果]开江路政大队依法对甄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限三日内自行拆除公路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64平方米。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置之不理。为了消除违法行为,开江路政大队于2003年6月13日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最后依法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在公路控制区是否可以建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就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公路两侧的控制区内是禁止建房的!控制区的范围应怎样认定?《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甄某的建筑物属省道控制区,且距水沟边缘左、右侧分别为6.4米和7.4米,显然在15米之内,这是其一。其二,当事人事先并未向开江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任何申请,更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擅自修建。其三,当事人受到路政大队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拒绝履行依行政处罚决定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依法强制拆除是甄某违法建房的必然结果。
    [案例启示]甄某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建房被强制拆除一事给我们的教育警戒表现在多方面。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应当向相关部门咨询后再做决定,不能盲目行事,这样,既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避免给国家、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二,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理不睬,更不要错误地认为行政机关会无可奈何,因为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当大的行政执法权。其三,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认定和处罚没有异议,应主动配合予以执行,以积极的态度消除不良影响,同时也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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