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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故必遭重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达州新闻网 http://www.dzxw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9

    【案情介绍】 2005年9月23日,达州市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宣汉县××煤矿9月22日发生矿难事故。市安监局立即派出工作组奔赴事发现场核实,发现该矿同年9月1日已经被宣汉县乡企局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而该矿置有关规定于不顾,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进入矿井作业。9月22日17时30分左右,矿井发生瓦斯中毒事故。导致2矿工死亡,1矿工重伤的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5.6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煤矿施工负责人肖某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并于9月23日6时将矿难者的尸体运往其原居住地,试图与其家属协商解决善后事宜,企图私了。

    【处理结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行政责任处理,对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违法生产和事故报告两个方面的问题,该矿的违法生产主要表现在: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场所通风管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报告主要表现在:事故发生后,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第70条的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案例启示】 煤矿生产,安全为天,发生事故,紧急救援,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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