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4月上旬,达州市某商住小区一服装店被盗,造成业主王女士财产损失约2万余元。王女士认为:她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就应当承担起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的责任,而门市被盗,物管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物管公司则认为:王女士虽交纳了物管费,但所缴纳的物管费太低,同时王女士未与物管公司签订物管服务合同,物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由物管公司根据公安机关对被盗物品价值评估,案值1万元进行赔偿。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业主财产被盗是否应由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王女士未和物管公司签订物管合同,但王女士向物管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可以要求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物管公司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治安管理是物业管理最基本的内容。为了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规避不可预测风险,物管公司应增加保安人员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大安全防范的力度;购买公众责任险,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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