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13日下午14时许,通川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接到达州铁路中学校园安全监督员电话报称:有学生家长在学校打学生,请求出警。值班民警和社区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当事人李某及其兄挡获。经审查,李氏兄弟系某中学初中一年级三班学生李某某(男,13岁)的父亲和幺爸,当日14时,李氏兄弟以李某某在校被莫某某等同学打伤为由,到某中学找到莫某某,李氏兄弟抽了莫某某一耳光,并唆使李某某打莫某某,引来很多学生围观、劝阻,李某还推开劝阻学生,纵容其子打莫某某,影响十分恶劣。
[处理结果] 李氏兄弟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二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问题,包括身体和健康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任何人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自然人身体权的侵害。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殴打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故意为之,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根据情节不同,必将依法受到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行为人是以殴打方式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根据案情,给予李氏兄弟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当事人作为学生的家长和亲属,不是以正当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泄私愤、图报复”的形式去处理纠纷,甚至公然到学校打人,并纵容自己的子女打人,在学生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作为学生家长,应对自己的子女加强教育管理,而本案家长的粗暴行为给年幼的子女起了极坏的“榜样”作用。所以,每一位公民都应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守法意识,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法律的范畴内去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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