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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被拘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达州新闻网 http://www.dzxw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9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17日10时许,在通川区朝阳西路国粮大厦路段,自东向西行驶的川S13280号东风牌运煤车沿街撒落煤渣、泄漏污水,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市城管联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驾车追赶临近时使用车载喇叭向运煤车驾驶员喊话,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纠正违法行为。运煤车停住后,执法人员依法向驾驶李某和其妻柏某(同在驾驶室)宣传城管法规,指出违法行为、要求采取改正措施,遭到李某拒绝。柏某在辱骂执法人员过程中威胁“没有证给你们看,谁敢拦车就撞死谁,不信就试试看,怕个屁!”随后,李某猛踩油门倒车撞坏其后的“城管巡查”车,又直接冲向车前方正在摄像取证的两名城管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刘某躲闪不及被压伤右脚(三根指骨骨折)。现场群众当即将李某、柏某扭送朝阳公安派出所。

  【处理结果】 通川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柏某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2、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41条的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运输建筑材料、燃料、废土弃渣、生活垃圾等散装物品及液体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牢固捆扎、封盖密闭,不得沿街撒落、飞扬、泄漏,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扫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李某驾驶的运煤车沿街撒落煤渣、泄漏污水,严重污染城市道路,应当接受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自觉清扫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并深刻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承诺不再继续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后若能够达到管理教育效果的,可以从轻予以处罚。而李某、柏某拒不服从行政执法管理,还采取暴力拒法手段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李某、柏某现已后悔莫及。

  【案例启示】 达州城区运载散装建材、燃料、弃土废渣、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车辆,不采取封盖密封措施,沿街路撒落、飞扬、泄漏,是重要的粉尘污染源头之一。为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扩大招商引资实效,促进达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城管部门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脏车运行责任人是职责所在,违法当事人辱骂、威胁、殴打、伤害执法人员的行为法律不容、人民群众也坚决不答应。
    (市法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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