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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不容破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达州新闻网 http://www.dzxw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9

    【案情介绍】2006年12月27日,渠县板桥乡一77岁的女性患者李某某因“髋关节痛并放射到膝下、腰椎痛”到该乡卫生院就诊,执业医师郑某对其进行了检查,诊断为“坐骨神经痛”,处方给予肌注安乃近。护士罗某在患者左侧臀部外上1/3处肌注安乃近2ml。注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晕针,经及时处理后平安回家。其后,患者始终自感左上肢疼痛,多次在该院进行对症治疗,疼痛仍未缓解。患者及其亲属因此认为是肌注了安乃近针损伤坐骨神经所致,县卫生局和当地政府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了到上级医院检查确诊的协议。2月14日,西南医院经相关检查,疑诊为“肿瘤”,因患者及亲属拒绝进一步检查而未能确诊。3月19日患者病情恶化,家属将患者强行抬入该乡卫生院。医生见患者病情危重,告知其亲属应将患者转至有条件的上级医院抢救,但患者亲属拒绝。患者因病情危重,于3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亲属认为患者死亡是卫生院肌注安乃近损伤坐骨神经所致,将尸体停放在卫生院门诊大厅,聚集数十人冲击卫生院,砸烂医院卷帘门和木凳,并提出索赔237.5万元的无理要求。经有关部门反复对亲属做工作,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此医疗纠纷,但亲属仍拒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拒不同意尸检。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强制将尸体移至殡仪馆停放,对3个挑头闹事者予以治安拘留;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系因胃癌细胞全身广泛转移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卫生院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患者亲属认为肌注安乃近损伤了坐骨神经是否属实,以及患者死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本案患者亲属怀疑肌注安乃近损伤了患者坐骨神经并致其死亡,就应采用依法检验确认,但却拒绝西南医院的进一步检查确诊,也不同意尸检以确认死因,而采取过激行为破坏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的方法以达到诉求目的,这是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故公安机关对带头冲击医疗机构、严重破坏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3个亲属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的专业特性、行业特性非常强,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患者不能自以为是的认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科学的确认方法,患者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对诊疗行为予以鉴定确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科学的尊重才是法律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发生了医疗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协商解决,或直接到人民法院诉讼,患方不得采取过激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仅是医务工作者工作的场所,还是众多疾病患者治病求医恢复健康的场所,对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破坏,不仅仅影响了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秩序,而且妨碍了其他疾病患者的康复,损害了和谐的社会秩序,最终将伤害到自己,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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