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认真审查,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共同抢劫的李某、彭某、何某、魏某、魏某某等5人批准逮捕。
经查明,2006年10月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彭某、魏某在李某暂住的达县黄麻厂家属院楼内睡觉,魏某带何某某去找李某等人,魏某、何某某到达李某的暂住房后,5人中有人提出今晚去“做业务”。此时正好潘某某给李某打来电话。李某随后对另外四人讲:“潘某某刚从外面回来,今晚就做他的业务。”同时,李某叫潘某某晚上再联系。22时左右,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李某打电话,叫李某等人到达县南外镇某网吧去。李某等人到南外镇某网吧后又随即步行到达县南外新汽车站时,潘某某又给李某打电话,有人提出叫潘某某到南外花溪街去,由李某等两人做媒子将潘某某引到花溪街去,李某等两人在达县机关宾馆外的路口找到潘某某后,将潘某某带到花溪街边的一巷道内时,彭某某、何某某、魏某等人将李某潘某围住,先故意抢走李某的TCL手机,李某跑到另一边去,彭某某、何某某又抢去潘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并搜出现金人民币77元。彭某某将50元放在身上,另外27元被李某、彭某某、潘某某等人当晚上网用掉。第三天,何某某以150元人民毕购得所抢的手机,购机款被犯罪嫌疑人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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