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仁秀,仍不思悔改,近日,达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仁秀在家里接到“冬冬”(指贩卖毒品的上家)电话,让其到达县南外汽车站内去取已委托由重庆开往达州的长途汽车驾驶员带到达州的干燥剂,干燥剂内装有海洛因。同日,被告人李仁秀接电话后,将手机卡取出,手机放在家里,出门后将手机卡扔到路边的一个垃圾堆里,后乘坐出租车到达县南外汽车站等候,在12时30分许,车进站后,被告人李仁秀进入站内,从达渝长途汽车驾驶员袁昌川处接三瓶干燥剂,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中一瓶干燥剂内缴获毒品两砣,经达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检材均测出海洛因成分,重49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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